企业防骗需补课,谈谈假银锭质押被骗案
沈吉 律师 (原创)
(正文约1500字,阅读约需要3分钟)
近日,假银锭骗贷致两银行损失过亿的消息热传,沈律师周围的很多朋友也都听说过这个消息,多数人在为骗子的“智商”感到惊奇,当然也为被骗人缴纳的高昂“智商税”感到惋惜。
相关案件虽已告破,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嫌疑人杜某在逃,造成多家企业和多人的巨额资金损失。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到已经法院公开的(2017)辽刑终444号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
一、假银锭骗局造成的损失如下
1、贷款诈骗造成F银行损失8000万元;
2、贷款诈骗造成X银行损失5765万元;
3、合同诈骗造成R公司损失近3880万元;
4、合同诈骗造成Z某损失5000万元;
5、合同诈骗造成L某损失2900万元。
二、行骗手法为锌锭冒充银锭质押借款,趁机掉换检验样品
根据众多被害人的证言,刘某在邀请被害人“见证”对“银锭”的割角取样时,借口电锯割角时有电火花(不安全),等割角冷却后再取给被害人为由,阻挡被害人员工的视线,趁机用锌割角冒充银割角送样检测。假银锭(实际为锌锭)的检测结果为“银”含量高于99%~99.99%不等。被害人对质押标的物的成分信以为真,以锌锭入库为质押物,按照白银的市场价(白银的市场价远高于锌)作价借款给刘某的公司,直至借款逾期不能收回,众多被害人才发现质押物为假银锭,才向警方报案。
三、对被骗人风险防范能力的反思
商业银行F和X应依法依规做到“审慎经营”控制业务风险,作为经营性企业R公司,对大额交易也应建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但这些谨慎经营的原则均未能阻止骗局的发生,应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
1、商业银行虽然有“审慎经营”的指导原则,但对贵金属质押业务流程管理存在明显缺失(风险控制制度有疏漏或没有落到实处)。
2、银行和企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贵金属标的物成分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警觉,或是缺乏案例经验,沿用粗犷的管理方式,并对以往存在漏洞的管理模式过于自信,以至于行骗人有机可乘。
3、银行和企业的相关责任人理性思维缺失,无视基本的理化常识,关键问题上由于思维惰性导致过分相信不靠谱的“直觉”,正中骗子下怀。
四、类似骗局真的难以识破么?
对于受过良好高等教育,同时具有足够理科知识的管理者,即使在没有风险控制流程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深度思考判断相关贵金属业务的风险点,并做好防范措施。
1、阿基米德原理的常识——很多中小学生都能熟练掌握
对“银锭”的各边长度进行测量,称重计算表观密度。
锌的密度为7.14克/立方厘米,银的密度10.5克/立方厘米,两者差距很大,认真测量一下“银锭”密度,就可发现其中端倪。对于有经验的交易者,凭借手感“掂掂重量”就可以先行区分真假金银。
2、取样进行化学检测——目见耳闻拷问良知
苏轼《石钟山记》中的名句“事不目见耳闻,而臆断其有无,可乎?”,需要借此拷问被害人的现场工作人员的良知,你们是否真正做到了亲眼所见?目光始终盯着“割角”的全过程,而无遗漏?
3、取样的方法和取样的数量——证明其相关性?
割多少角,是否需要割角取样,有没有其他更合理、精确的取样方式?这些问题对有工业品检测常识的技术人员应该不难回答。
4、尽职调查——调查银锭的“前世与今生”
风险控制人员有没有调查标的物的来源,有无核验“银锭”的采购合同、发票、出厂检验单、银锭的铭牌标识,有无与供货厂家联系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查?
在本案中,银行和企业等受害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希望学费不要白交。其他企业也不要以旁观者的心态当奇闻趣事来阅读此案例。“以人为鉴”,希望广大企业在面对大额交易时,务必充分调查、做足功课。同时,有条件的企业可考虑聘请有经验,专业知识、能力相匹配的资深法律顾问为员工做好风险防范、培训教育工作,梳理交易环节,规范交易流程,协助企业保障交易安全。(更多沈律师原创法律顾问资讯可查阅本网站【法律顾问】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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