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7日下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贾春雨法官受大连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的邀请,在大连海事大学作有关专利权司法保护实务问题的专题报告,对实务中专利案件维权的难题进行了逐一梳理、并细致解读。
专利案件因专业性较强,目前由辽宁省两家中级人民法院(大连中院和沈阳中院)集中行使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据贾春雨法官介绍,2002-2017年,目前统计的已受理、已审结的专利案件为500余件,案件类型多数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纠纷,发明专利案件很少。
目前企业专利维权的困局主要表现在举证难:
1、侵权行为举证难
由于标的物往往由被告所控制(在厂房或库房内),原告无法直接进入被告控制区域内取证,只能依法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担保。法官在执行证据保全时,经常遇到被告不配合,甚至是各种阻挠。
2、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举证难,适用法定赔偿数额较低
即使有些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原告很难举证实际损失、被告的获利情况,再加之无专利许可的商业化实践,法院只能依据法定赔偿条款,在1-100万的法定赔偿数额内,确定合理赔偿数额。多数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的判赔偿数额较低。
笔者在实务中遇到的企业专利维权也有同样的上述问题。考虑到制止侵权行为比索赔更具有紧迫性,通常会建议企业优先考虑通过申请专利行政执法来解决争议(《专利法》第六十条)。《专利法》自1984年通过后,历经三次修订,目前在准备第四次修订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向公众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专利行政执法的手段将有所加强,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法院可增加惩罚性赔偿。期盼着全面修订的《专利法》尽快通过,为专利权人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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